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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进口矿泉水收货方即贵司提供以下备案资料:
1.进出口权
2.注册登记证
3.自理报检
4.食品流通许可证
5.食品收货人备案
二、进口矿泉水流程:
1、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;
2、外商准备各种单据(产地证、卫生证等);
3、预付货款,外商发货;或外商先发货,后付款;
4、到港提货,报检,报关,缴纳相关税费,货物放行;
5、进行法检,标签审核,送样或抽样检验;(检验与抽取样本要求略)
6、商检出具卫生
近年来,国外矿泉水越来越受到国人的喜欢。矿泉水里面含有人体每日所需的矿物质,有些矿泉水还含有**二氧化碳带来清爽口感,清凉解渴,口感纯净。
那么,国外矿泉水一般进口到国内时怎样的流程呢, 并且进口报关需要哪些资料。下面就让我给讲一下矿泉水进口操作流程:
一、报关流程:(报关行或报关员操作过程)
货到取运单 → 制单→ 打单→ 核对单证→ 发送数据至海关→ 出单→ 订单→ 递单→ 放行或查验→ 提货
货物到港
(1)中文标签(货物未发出之前就可以先操作)
(2)换单提货入保税区
(3)商检抽样 5个工作日
(4)出结果---递单报关,这个时候可以同时进行印标贴标
(5)缴税1-2个工作日
(6)商检抽查,检查是否贴标,数量变化
(7)提货派送
二、收货人报关资质:
(1)收发货人需具备进出口经营权
(2)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收发货人,可用我公司抬头进口货物
三、进口所需报关资料:
(1)合同(说明有买卖贸易关系)
(2)发票(海关按照发票金额和海运费征税)
(3)箱单(收货人或海关验收货物的详细资料)
(4)运单(物权的凭证)
(5)原标签平面图以及对应中文翻译件
(6)成分检测报告(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)
(7)国外卫生证(国外正本)、国外原产地证(国外正本)
(8)食品类**次进口:做中文标签预审,国内外收发货人备案
选购方法
一看标签是否符合食品标签标注要求,看有无产品名称、水源地、酸盐的含量、注册商标、日期等内容,如不全,则不宜选购。类似依云昂思多不用臭氧杀菌,只用紫外线杀菌,没有酸盐残留才是可以选择。
二看瓶盖是否完好、平整,瓶子倒过来是否有漏水现象。
三看瓶内的内容物是否有其它颜色或絮状物的沉淀,如果存在这类现象就不宜选购。
一、矿泉水进口报关所需资料:
1.官方原产地证书
2.生产国官方卫生证书
3.生产商成份列表
4.生产商产品检验报告
5.产品在其国家(地区)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
6.原包装标签样张一份,中英文标签样张三份
7.需要检疫生产商官方检疫证书
二、矿泉水进口税率计算:
1.矿泉水进口关税:10%----35% (关税:CIF ×税率%)
2.矿泉水进口增值税:17% (增殖税:(CIF+关税额)×17% 所征收的税项,以人民币交纳。
**进口矿泉水流程
货物到港前:
准备资料-----国内收货人备案,国外发货人备案
货物到港后:
标签审核-----报检出通关单--------报关-----------缴税------------海关放行-----------商检查验-----------标签备案出卫生证书------------商检放行。
关于原料要求
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:一是公共供水系统,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。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。
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,应符合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 5749)的要求。
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,应分别符合GB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,即: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)的要求,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)要求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,其水质应达到GB5749的要求,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。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,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,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》(GB 3838)或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)的pH值执行。
四、关于“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”的标识规定
根据《食品*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-2014),当添加使用硫酸镁、硫酸锌、氯化钙、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,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“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”等类似字样。对仅使用加工助剂(如氮气)的,按照《食品*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7718-2011)规定,可不标示加工助剂,也不需标识“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”等类似字样。
五、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
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、科学,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。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《食品*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》(GB 7718)的规定,应清晰、醒目、持久,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。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“活化水”、“小分子团水”、“功能水”、“能量水”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。
六、关于微生物指标
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,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,不再保留菌落总数、霉菌和酵母计数、金黄色葡萄球菌、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。
菌落总数、霉菌、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,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,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升高,构成健康风险。目前,国际食品法典**(CAC)、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**(ICMSF)、国际瓶装水协会(IBWA)、美国、澳大利亚和欧盟等相关标准法规中,未对包装饮用水设立卫生指示菌指标。我委正在组织起草《食品*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》,将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控制,加强对卫生指示菌的监测和管理。因此,本标准不再保留上述指标。
依据饮用水检测结果和CAC、ICMSF及我国相关标准,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,增加了条件致病菌——铜绿假单胞菌(又称绿脓杆菌)指标。由于国际上没有饮用水中金黄色葡萄球菌、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,且尚无充分科学依据,本标准不再保留。